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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文超与朱小军,吴文亭,南阳市富瑞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超,朱小军,吴文亭,惠延东,南阳市富瑞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生命置地发展有限公司,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业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邹苑华,苏福平,曹晓宁,童丽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3号原告张文超,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郑军福,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小军,住址湖南省宜章县。委托代理人李建农,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文亭,住址河南省唐河县。委托代理人梅建国,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晋,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延东,住址河南省唐河县。委托代理人梅建国,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阳市富瑞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北京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刘富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璐,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地址南阳市宛城区天山路万正商务大厦第四层。负责人王新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顺国,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32层。法定代表人张峻,总经理。被告深圳市生命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29层。被告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深圳市生命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晓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深圳市生命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童丽娜,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特区。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鲁班大厦18F。负责人温明,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莉,广东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瑞,广东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法定代表人陈学然,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松岩,广东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业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106栋2B室。法定代表人宋晓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小峰,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雪雷,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邹苑华,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张伟东,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福平,住址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胡强,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2012)深福法立保字第3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南阳市富瑞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吴文亭、朱小军名下价值130万元的财产,并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后该案进入诉讼阶段,本院立案审理[案号为(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3号],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请求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南阳市富瑞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吴文亭、朱小军名下价值130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南阳市富瑞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吴文亭、朱小军名下价值13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明  升人民陪审员 姚  敬  东人民陪审员 方  林  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彭丽亚(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