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兰法会、人王华连与李佐、赵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法会,人王华连,李佐,赵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77号申请执行人兰法会,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居民。申请执行人人王华连(系兰法会之妻),女,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李佐,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被执行人赵梅(系李佐之妻),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457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3年10月15日、11月1日向郧县房地产管理局、郧县国土资源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郧房权证城关镇字第20004**号及土地使用证编号为郧县国用(2000)字第2606224-8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到申请执行人兰法会、王华连名下,郧县房地产管理局、郧县国土资源局均已签收,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红奎审判员 贺兴涛审判员 李 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 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