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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法民特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2013)宁法民特字第94号申请人李富英申请宣告何来凤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法民特字第94号申请人李甲,女,200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监护人欧某某,女,194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申请人李甲申请宣告何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甲申请称,被申请人何某某于2008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请求人民法院宣告何某某失踪。经查,被申请人何某某,女,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宁远县舜陵镇李家寨村6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7806036226。被申请人何某某与申请人李甲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何某某于2008年5月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家出走,从此音讯全无,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7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何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3个月,现公告期限届满,何某某仍下落不明。另查明,申请人之父李乙于2008年5月1日因意外摔伤导致死亡。本案在审理期间,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申请人财产方面之证据。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何某某于2008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达五年之久,申请人李甲申请宣告何某某失踪,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何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朱革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忆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