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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执民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潘虎林与杨根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虎林,杨根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衢龙执民字第794号申请人潘虎林。被执行人杨根才。申请人潘虎林与被执行人杨根才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作出(2012)衢龙商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潘虎林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根才归还执行款28630元及利息10306.6元。本院于2013年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执行费28630元及利息10306.6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衢龙执民字第794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金发审判员  吴红平审判员  项柏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丁婉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