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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一初字第3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志刚与广西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刚,广西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358-2号申请人杨志刚。被申请人广西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91号。法定代表人徐进。本院受理原告杨志刚诉被告广西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13年5月2日以(2013)江民一初字第358-1号裁定冻结被告广西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因该次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三个月,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2月1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梁 瑾审判员 韦兆开审判员 王亦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袁宝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