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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初字第37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于树民与刘振民、中国人保财险隆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树民,刘振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3749号原告于树民,住隆化县。被告刘振民,司机,住隆化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住所地:隆化镇建设南路。代表人车文增,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晓晖,该公司法律顾问,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树民与被告刘振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树民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树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树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于树民洋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震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周静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