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鹤山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九林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九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鹤山民初字第286号原告杨九林,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彦邦,男,鹤壁市山城区山城路街道办事处司法助理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委托代理人周琳,鹤壁市山城区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地址: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福源小区4-02号商业楼1-2层南第1-4间。负责人李国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红超,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选择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进行调解,代为上诉,领取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乔磊,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选择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进行调解,代为上诉,领取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九林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九林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九林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由原告杨九林负担。审判长 陈良玉审判员 付红民审判员 孙 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张蓓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