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行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青岛山海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2 (43)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李秀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行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00514803-9。法定代表人韩福金,职务局长。被执行人李秀伟。申请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本院(2013)黄行审字第67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人民币22089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费231元,已由被执行人交至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黄行审字第67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薛 妍人民陪审员 何丽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