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民初字第2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鲍文革与孙运志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文革,孙运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2366号原告鲍文革,男,汉族。被告孙运志,男,汉族。原告鲍文革诉被告孙运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鲍文革于2013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文革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文革撤回起诉。诉讼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鲍文革负担。助审员 刘振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世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