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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执字第10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东莞市润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贺兴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润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贺兴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执字第10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润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篁村城市中心区干二道。法定代表人黄敬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淑娟,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兰燕,女,1990年1月出生。被执行人贺兴明,女,1973年2月出生。本院受理东莞市润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贺兴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2012)穗仲莞案字第4026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令后立即履行上述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贺兴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634.24元,或查封、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丽欢审 判 员  尹河清代理审判员  尹卓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温立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