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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敦民初字第24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张然与荆凯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2470号原告张然,男,1980年3月25日生,满族,系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负责人,住敦化市胜利街新源居三期院内。委托代理人李春华,该物业服务处经理。被告荆凯旋,男,1982年生,大石头林场工人,其他自然情况及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然诉被告荆凯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