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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宁法行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2011)宁法行执字第238号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刘述辉、王对鸾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述辉,王对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宁法行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宁远县舜陵镇舜帝路。法定代表人万志湘,主任。被执行人刘述辉,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太平镇太平村*组。被执行人王对鸾,女,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太平镇太平村*组。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刘述辉、王对鸾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立案执行,并依法作出了(2011)宁法行执字第23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刘述辉、王对鸾在2011年11月17日前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与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确定被执行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7000元,现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1)宁法行执字第238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波审 判 员  杨增胜审 判 员  裴依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江为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