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民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王水艳与周靖南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水艳,周靖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保字第00331号申请人王水艳,女,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无业。被申请人周靖南,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申请人王水艳与被申请人周靖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靖南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南段杏花苑小区予以查封,由王水艳、武小平向本院提供其二人共同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农科路西南侧祥瑞小区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申请人王水艳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周靖南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南段杏花苑小区房屋予以查封。二、在查封期间内,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被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訾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白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