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孔祥杰与范铁良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杰,范铁良,范巧梅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237号原告孔祥杰。被告范铁良。第三人范巧梅。原告孔祥杰诉被告范铁良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孔祥杰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祥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孔祥杰负担。审 判 长 张卫青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人民陪审员 刘 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