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吴志刚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241号原告吴志刚,男,1982年6月30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唐山市古冶区震兴道唐家庄东工房楼10楼1门10号。身份证号码130204198206300917。委托代理人孙建新,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卫国路25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3595998-9。负责人单维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刚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11月1日,原告吴志刚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志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吴志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姚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