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单民初字第22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单民初字第2260号原告黄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8月份认识,同时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1月24日在单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刘某某。原、被告婚前接触较少,婚后发现被告整天吃喝玩乐,不求上进,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原告曾于2012年6月份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原告为了家庭及孩子,撤回起诉。但之后被告仍不知悔改,还在外面找情人,严重干扰原告正常生活,双方因此再次发生矛盾,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女刘某某,被告支付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平均分割。被告刘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11年1月24日在单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11月8日生育女儿刘某某,现随被告母亲生活。原告黄某某为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交被告刘某某出具保证书一份,内容为:“以后挣得钱都给某某由黄某某保管,定期给零花钱。不管什么理由,刘路都不得说脏话,不得碰黄某某,否则离婚,刘某某归黄某某抚养,刘路至少付20万元的现金给母女俩,再要孩子给的更多。不得以任何理由找黄某某的事,凡事让着、哄着,否则赔钱更多,有啥想法跟黄某某说,不管黄某某有啥意见,都得说清楚想干吗。离婚时双方自动去,不得迫某一方起诉,20万是最起码得给黄某某的。因其刘路在5月底6月初曾因有外遇吵过、闹过,刘路也承认确实有这事,刘路有家庭暴力,曾多次打过黄某某,黄某某念在刘某某的面上给刘路最后一次机会。以上情况属实同意。刘某某。13.6.12号”。原告黄某某自述:2013年7月,原告想去参加考试被告不让去,双方打架,开始分居;原告黄某某在被告刘某某处的婚前财产有:六组合立柜、一二三沙发、门厅各一套,菜橱一件、转盘桌一张、大理石桌一张、梳妆台一件、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立式冰箱一台、天普太阳能一台、组装电脑一台、牙齿治疗椅一台、被子四床;有共同债权:被告舅舅欠被告的工资(具体数额不清),有共同债务:2012年过年时欠原告父亲10000元(当时借了20000元,后来还了10000元);被告舅舅用原、被告结婚证贷款9万元。原告围绕上述陈述,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另查明,原告黄某某经单县计划生育服务站检查未孕。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明、孕检证明等证据在卷,并经当庭认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女,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生活琐事时有争吵,但夫妻之间没有根本的矛盾冲突,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坦诚相对,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和好的。原告黄某某诉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原告黄某某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永刚代理审判员 张孝振人民陪审员 张贵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勇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