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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兴民初字第05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倪晓峰与树群、唐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晓峰,唐步成,树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兴民初字第0577号原告倪晓峰,男,1978年8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倪旭(倪晓峰之叔父),男,1965年9月2日生,汉族。被告唐步成,男,1979年4月3日生,汉族。被告树群,女,1981年8月7日生,汉族。原告倪晓峰与被告唐步成、树群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倪晓峰曾于2012年12月7日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新兴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后因调解不成,原告倪晓峰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倪晓峰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步成、树群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倪晓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依法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倪晓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小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朱海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