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郝美日与冷振波、青岛亿家居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美日,冷振波,青岛亿家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1922号原告郝美日(反诉被告),女,1974年6月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徐贤娟,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管虹,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冷振波,男,1968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夏增,平度城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亿家居商贸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平度市丰台办事处战家疃村。法定代表人冷振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增,平度城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美日(反诉被告)与被告冷振波、被告青岛亿家居商贸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美日(反诉被告)于2013年11月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冷振波、被告青岛亿家居商贸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起诉的申请,被告青岛亿家居商贸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撤回对原告郝美日(反诉被告)的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郝美日(反诉被告)撤回对被告冷振波、被告青岛亿家居商贸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的起诉。二、准予被告青岛亿家居商贸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撤回对原告郝美日(反诉被告)的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郝美日(反诉被告)负担;反诉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被告青岛亿家居商贸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丛堂审 判 员 于建平人民陪审员 许丰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