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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普六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合作银行六横支行与陈利、陈恩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普六商初字第152号原告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合作银行六横支行。负责人:谢建成。被告陈利。被告陈恩。被告周军和。被告王松杰。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合作银行六横支行诉被告陈利、陈恩、周军和、王松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合作银行六横支行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案件受理费缓交或免交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石 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 记员 臧超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