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执审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南靖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漳州市天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质量监督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靖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漳州市天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靖执审字第10号申请人南靖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下称:南靖县技监局),住所地南靖县。法定代表人吴跃华,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水生,男,南靖县技监局监督稽查股股长。住南靖县。委托代理人柯铭华,男,南靖县技监局科员。住南靖县。被执行人漳州市天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下称:天鑫包装公司),住所地南靖县。法定代表人连毅宏,总经理。申请人南靖县技监局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鑫包装公司质量监督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院经审查查明,2013年6月21日,申请人南靖县技监局以被执行人天鑫包装公司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包装材料印刷食品包装袋,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为由,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七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靖质监罚字(2013)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主要内容为:1、责令改正;2、处以罚款人民币53000元整。同时告知被执行人必须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该决定书于2013年6月21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2013年9月27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执行通知书》,催告其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南靖县技监局作出的靖质监罚字(2013)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天鑫包装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南靖县技监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南靖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的靖质监罚字(2013)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靖质监罚字(2013)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53000元及逾期缴纳加处罚款53000元,共计人民币106000元,被执行人漳州市天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庄嘉雄审判员 林振辉审判员 徐国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冯美丽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