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宁桥商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宁海恒通商贸有限公司与应必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恒通商贸有限公司,应必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拟稿纸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桥商初字第257号原告:宁海恒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天寿路142号。法定代表人:葛通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应必永,),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恒通商贸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应必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海恒通商贸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海恒通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闫林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 记员 金紫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