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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民初字第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0851号原告方某某,女,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谢某某,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方某某。原告方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依法向原告方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指定期日,原告方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一婷人民陪审员  李润安人民陪审员  乔安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