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09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葛树林与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树林,孙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903号原告:葛树林,男,1961年12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葛敏,女,1990年4月24日生,汉族。被告:孙玲,女,1970年5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树林与被告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葛树林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葛树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葛树林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葛树林负担。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魏凌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