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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09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葛树林与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树林,孙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903号原告:葛树林,男,1961年12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葛敏,女,1990年4月24日生,汉族。被告:孙玲,女,1970年5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树林与被告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葛树林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葛树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葛树林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葛树林负担。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魏凌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