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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椒民初字第24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居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居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民初字第2458号原告:居某。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陈某甲。原告居某为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丹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居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居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下半年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11月21日生育儿子陈某乙。双方婚初感情一般,婚后不久原告由于怀孕经常回娘家居住。儿子出生后,被告未尽到做父亲的责任,且被告有赌博恶习,双方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9月2日,双方同意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在协议书中对子女抚养、债权债务承担等问题进行约定,由于被告家人反对,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现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陈某乙由被告陈某甲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原告不负担抚养费,原告有权每月探望儿子一次,寒暑假可以与儿子共同居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各自名义发生的债权与债务由各自享有或承担。被告陈某甲答辩称:被告不存在赌博的行为。双方夫妻感情还可以,也没有发生争吵。原、被告签订过离婚协议书属实,但这是以前的事,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居某与被告陈某甲于2011年下半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11月21日生育儿子陈某乙。2013年9月2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但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当日开始分居。上述事实有原告居某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离婚协议书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了儿子陈某乙,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系相互缺乏沟通所致。原、被告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后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只能说明双方曾有离婚的意向,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居某认为被告陈某甲有赌博恶习,但未提供相应的依据。根据原告居某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被告陈某甲不同意离婚的态度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解互谅,还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对原告居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至于原告居某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应以离婚为前提,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居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原告居某已预付),由原告居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代理审判员  周丹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 记员  蔡美燕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