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鞍民二终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刘勇与赵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勇,赵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鞍民二终字第4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勇,男。委托代理人:孙玉先,辽宁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平,男。委托代理人:李福凤,女。上诉人刘勇为与被上诉人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13)海民牛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13)海民牛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海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卢 丹审 判 员 杨兴棠代理审判员 王宇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娄 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