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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鞍民二终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刘勇与赵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勇,赵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鞍民二终字第4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勇,男。委托代理人:孙玉先,辽宁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平,男。委托代理人:李福凤,女。上诉人刘勇为与被上诉人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13)海民牛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13)海民牛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海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卢 丹审 判 员  杨兴棠代理审判员  王宇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娄 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