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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3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葛国伟与任德清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国伟,任德清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080号原告:葛国伟。委托代理人:金晓群。被告:任德清。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国伟与被告任德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德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国伟撤回对被告任德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96元,减半收取104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冯青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记员 黄旭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