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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民初字第12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阳民初字第1278-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梁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民初字第1278-1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梁某某。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梁某某、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肇事车辆桂JAQ8**号轻型普通客车,并已提供担保及缴纳诉讼保全费。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了使判决生效后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梁某某所有的桂JAQ8**号轻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间,该车辆不得转移、变卖和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福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程浩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