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长执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延长县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与李学富商品房出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长县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李学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延长执字第00074号申请执行人延长县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民举,该中心主任。住所地:延长县城西街。被执行人李学富。延长县资产经营管理中心申请执行李学富商品房出售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延长县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依据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2)延长民初字第0018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李学富向申请执行人延长县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支付60000元房款,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13年10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学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学富于2013年11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延长县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支付了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及执行费800元,本案的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2)延长民初字第00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怀东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修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景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