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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终字第25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王瑞兰与黄春辉、陈国英及资溪县建州汽车运输队委托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春辉,陈国英,王瑞兰,资溪县建州汽车运输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终字第25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春辉,男,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国英,女,196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代理人周海斌,福建海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瑞兰,女,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代理人庄敬虹,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资溪县建州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代表人周涛,负责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瑞兰与被告(反诉原告)黄春辉、陈国英及原审第三人资溪县建州汽车运输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2)惠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黄春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王瑞兰购车款100000元。二、驳回反诉原告黄春辉、陈国英的诉讼请求。本案本诉受理费2300元,反诉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1085元,均由被告黄春辉、陈国英负担。宣判后,被告(反诉原告)黄春辉、陈国英不服,以“本案是委托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的委托合同关系是依法有效的,与双方与原审第三人之间存在的车辆挂靠关系无关,即使挂靠关系无效,也不影响委托合同的效力,原审对所谓的挂靠关系进行释明,错误引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程序违法,并最终导致判决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2)惠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欧阳波审 判 员  王一平代理审判员  傅嘉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日书 记 员  李华蓉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