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马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田宗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田宗瑞;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马刑初字第193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宗瑞,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文盲,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2005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9日被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公刑诉(2013)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宗瑞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升、陈吟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宗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5月3日,被告人田宗瑞窜至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琅岐某厂附近一平房,盗走被害人吴某某放置于屋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700元。2.2013年7月8日中午,被告人田宗瑞窜至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群星村厝头尾24号,盗取被害人江某某放置于屋内的钱包时,被江某某发现,被告人田宗瑞拿起钱包随即向外逃窜并企图驾车逃跑,江某某追赶至门外将田宗瑞拦下,后被告人田宗瑞弃车逃离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宗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田宗瑞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情况说明、长乐市人民法院(2006)长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2.被害人吴某某、林某某、江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田宗瑞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宗瑞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7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田宗瑞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宗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14年1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陈丽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