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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广州五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浪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五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浪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350号原告广州五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光谱西路3号研发厂房四楼西面。法定代表人谢高辉。委托代理人吴绍锋,广东粤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浪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张江郭守敬路498号浦东软件园14幢22301-186座。法定代表人王凌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五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浪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五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广州五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宗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黄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