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03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王立堂与王德明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堂,王德明,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03811号原告王立堂,男,1945年12月21日出生。被告王德明,1957年5月23日出生。被告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帝都大厦10楼B座。法定代表人邢明,总裁。委托代理人苏雪映,女,该单位法务部副经理。原告王立堂与被告王德明、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刘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钟梅、人民陪审员印嘉喜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德明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王德明未到庭应诉;被告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涯社区网络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二被告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立堂诉称:原告系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利德医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德公司)的法律顾问。2005年,被告王德明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利德公司,原告作为利德公司委托代理人参加了该次诉讼。在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驳回被告王德明的诉讼请求及再审请求后,被告王德明在多个网站发表《绝版秘闻:一只疯狗扑倒了明星郭德纲为何又狂咬平民王老汉?》、《人民公敌》、《一个老革命的邪恶外孙》、《不可救药-国家药检局再报惊天腐败案》等四篇侵权文章。其在文章中以歪曲事实、捏造事实,恶意中伤和恶毒谩骂的手段,以煽动性的文字和标题蛊惑读者、肆意诋毁原告人格。被告王德明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及其恶劣的社会影响,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而且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被告天涯社区网络公司作为互联网信息提供者未尽基本的审查监管义务,造成了原告名誉受损的后果。故原告求被告王德明停止侵权,在天涯社区、新民网、中新网和百度网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要求被告天涯社区网络公司在其主办的天涯社区网站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要求被告王德明赔偿原告医疗费329.27元、误工费5000元、调查取证费896元、公证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并要求被告天涯社区网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王德明提供书面意见称,被告揭露原告王立堂的罪行是正义之举,并非侵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天涯社区网络公司提供书面答辩状称:天涯社区的所有帖子均为天涯虚拟社区注册用户免费发布的,发布的用户是直接的侵权行为人,被告并未实施侵权行为。被告在网站上已建立便捷的投诉通道,但之前从未收到过原告的投诉。被告在收到起诉书后,立即做了删帖处理。综上,被告并非实际侵权人,且已经履行了监管义务,故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王德明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利德公司诉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本案原告王立堂系利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2006年12月5日,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武区民二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王德明的诉讼请求。王德明不服该判决,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8年1月8日,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出具(2007)武区民商监字第10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驳回了王德明的再审请求。后王德明向有关部门进行信访。2009年10月20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9)武立信字第10号《关于王德明信访问题的复函》,内容为:”王德明:你因与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利德医用设备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决,向有关领导机关写信上访,我院非常重视,于2009年5月19日接待了你。针对你的上访诉求,我院进行了调卷审查,并走访了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案件认真进行了研究,并将审查情况当面向你进行了解答。现将审查意见书面答复如下:一、关于原审判决是否错判的问题。经审查,由于你在诉讼中没有证据证明利德公司生产的利德治疗仪是非法经营的不合格产品,也没有证据证明你的心脏早搏等病状是使用所购被告产品所致,故原审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二、关于原审法官是否存在接受被告贿赂,为诉讼设置障碍,枉法裁判的问题。我院调查认为,由于你在举报信和接谈中始终没有提供原审法官接受被告贿赂的具体事实、依据或线索,我院至今也没有接到其他任何方面的反映或举报,故因查无实据而确认你的举报不实。希望你服判息访。”现王立堂以王德明在天涯社区网、新民网、百度网上先后上发表的《绝版秘闻:一只疯狗扑到了明星郭德纲为何又狂咬平民王老汉?》、《人民公敌》、《一个老革命的邪恶外孙》、《不可救药-国家药检局再报惊天腐败案》等四篇文章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要求王德明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王立堂据此提交了(2011)京信德内民政字第1917号公证书。从公证书上可以查明:1、以zhangjj8899名义于2010年9月29日在天涯社区发表的文章《绝版秘闻:一只疯狗扑倒了明星郭德纲为何又狂咬平民王老汉?》中称王立堂为”职业行贿人”、”不务正业的北京居民””向人类道德良知底线挑战,摧毁人类文明,对社会造成了极大危害的恶棍”,并有”十余年来,正是这个扭曲人性,藐视他人生命的职业行贿人,为了利德公司赏赐的丰厚犒劳,不辞辛劳的在全国各地上下翻飞、左扑右堵,才使得无辜的上当者一个接一个被致伤致残!””由于此人恶行,导致十余年来全国各地几百起诉讼,没有一个受害人能打赢官司。不法私企天津利德公司祸国殃民,致人伤残无数,其雇请的职业行贿人-王立堂,罪不可赦!”,”这就是和平时期的一个祸国殃民的汉奸,一个以残害国人同胞为职业、为乐事的职业行贿人王立堂-罪恶的人生”的描述。2、以zhangjj8899名义于2010年9月29日在天涯社区发表的文章《人民公敌》中有如下内容:”正是这个扭曲女性,藐视他人生命的王立堂,为了不法分子赏赐的丰厚犒劳,不辞辛劳的在全国各地上下翻飞、左扑右堵,才使得无辜的上当受骗者一个接一个的被致伤致残!””十余年来,由于王立堂禽兽不如的恶性,导致没有一个受害人打赢了官司。””这就是和平时期的一个祸国殃民的汉奸,一个以残害国人同胞为职业的职业行贿人王立堂罪恶的人生。”3、以WZJnmcdwd名义于2008年11月30日在中新网发表的文章《不可救药-国家药监局再曝惊天腐败案》中称王立堂为”中国的行贿之王”,”不务正业的居民”,”有着与年龄极不相称具有败坏德性的恶棍”。王德明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称揭露王立堂的罪行是正义之举,而不是侵权,并向本院提交了其就利德治疗仪质量及损害问题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信访的相关材料。庭审中,王立堂提交其于2011年4月18日自北京到武汉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及其次日在武汉是居住产生的住宿费票据,票面显示交通费金额共计520元,住宿费金额为348元。王立堂还提交了其在北京市信德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发生的保全费2000元的发票。王立堂提交了天津市精神卫生中心天津市安定医院精神卫生专科病假证明书一张,证明网络上发表的文章对其精神造成损坏,其支付医疗费329.27元,且医院于2011年7月22日建议其休息一个月。王立堂还提交了德中利德(天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证明,证明其经北京市安定医院诊断,因患精神疾病在2010年3月和2011年6月各休假一个月,故公司扣除了王立堂2010年的两个月工资并将扣除他2011年6月份的工资,其工资额为每月5000元。王立堂同时提交了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利德医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5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为”王立堂同志曾在我公司工作,2011年7月由天津市安定医院诊断为心理障碍建议休息一个月。对王立堂休息的一个月,我公司未发工资”。天涯社区网络公司认为王立堂提交的诊断证明书及公证费发票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被告天涯社区网络公司提交天涯用户注册流程截屏图,天涯社区举报投诉、联系方式,天涯社区涉案内容调查表,涉案帖子的网页直接打印件及天涯社区用户注册信息调查表,证明天涯社区网络公司已在用户注册时告知其不得发布违法信息,并公开了客服电话,已经尽到了提示上网用户的义务,且天涯社区网络公司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已经删除了涉案帖子的全部内容。天涯社区网络公司提交了用户名为zhangjj8899的注册信息,该用户名的注册时间为2010年9月17日。王立堂不认可天涯社区网络公司已经建立了有效投诉解决的途径,且认为该公司没有尽到要求用户实名注册的审查义务。上述事实,有(2011)京信德内民证字第1917号公证书,诊断证明,发票,误工费证明,天涯用户注册流程截屏图,天涯社区举报投诉、联系方式,天涯社区涉案内容调查表,涉案帖子的网页直接打印件,天涯社区用户注册信息调查表,王德明就利德治疗仪质量及损害问题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信访的相关材料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王德明、天涯社区网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网站和网站经营者的正当的言论自由和正当的舆论权利。但法律同样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公民、网站的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不应侵犯含其他公民人格权利和人格尊严在内的公民的合法权益。原告王立堂作为社会中的自然人,是法律赋予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公民。在认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诉诸法律是行使公民的正当权利。本案中,被告因怀疑原告与原案件承办法官相互勾结,损害其利益,故而在网站上发表文章,文章中将王立堂描述为”职业行贿人”、”不务正业的北京居民””恶棍””汉奸”等,使作为社会人的王立堂应受尊敬和尊重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从而破坏了其作为社会人的不容侵犯性。应当说,王德明的行为具有过错,已侵害了王立堂的人格尊严。故王立堂要求王德明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由本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方式和损害后果等酌定。王立堂为此诉讼造成的2000元的公证费用的损失,属客观发生的损失,二被告应予赔偿。原告虽提交了病假证明及医疗费清单、收据,但其未提交诊断证明及病历,本院无法确认所发生的医疗费与王德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性,故对于王立堂要求赔偿医疗费及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王立堂于2013年2月提起诉讼,其要求被告赔偿的交通费、住宿费发生于2011年4月,本院无法确认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与王德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性,故对于王立堂要求赔偿取证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文章内容是否具有违法性,当事人能否预见或判断其性质,应依社会一般标准判断。上述四篇文章及相关文字,虽然给王立堂名誉权造成损害,但对于文章中涉及的侵权内容,如”职业行贿人”、”不务正业的北京居民””恶棍””汉奸”等文字除特定范围内的知情者外,天涯社区网络公司难以判断在文章及相关文字中使用的上述文字是在贬损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格。故天涯社区网络公司的行为并无主观过错。并在王立堂主张文章内容可能涉及侵权的情况下,天涯社区网络公司删除了相关文章及文字。鉴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履行能力,在其作为系统管理人已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不应承担网络用户侵权产生的法律责任。故对于王立堂要求天涯社区网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德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被告王德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天涯社区(www.tianya.cn)、中新网(BBS.chinanews.com)的网站首页上显著位置连续刊登致歉声明七日,向原告王立堂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核定),消除影响;三、被告王德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立堂公证费人民币二千元整、精神抚慰金人民币六千元整;四、驳回原告王立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王德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两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艳审 判 员 钟 梅人民陪审员 印嘉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日书 记 员 崔 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