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法行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刘伟与桂林市艺宇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桂林市艺宇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法行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刘伟被执行人:桂林市艺宇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伟依据已经发生永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7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受理。本院受理此案件后,因被执行人桂林市艺宇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正在审理过程在,故申请人撤销对本案的申请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永劳人仲字(2013)7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绍仁审 判 员 韦胜忠审 判 员 韦 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