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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刑抗再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杨xx危险驾驶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刑抗再字第10号抗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杨xx,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xx,身份证号522631198********,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黎平县中潮镇佳所村。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8年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浙江省桐庐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x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温平刑初字第88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判决后,杨xx服判,本案己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9月10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杨xx到案后冒用杨xx的身份信息,导致原判认定的事实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阳县人民法院(2012)温平刑初字第88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平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xxx审判员  xxx审判员  x 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日书记员  x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