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嘉善商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丁胜杰与陈景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胜杰,陈景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977号原告:丁胜杰。被告:陈景欣。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胜杰与被告陈景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胜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26元,减半收取17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丁胜杰负担。审判员  江万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张 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