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管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浙江一帆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冰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一帆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南冰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管字第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一帆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杨月煊,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冰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卫磊,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浙江一帆钢结构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3)商梁民初字第20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浙江一帆钢结构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河南冰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原审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商丘市梁园区,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选择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立案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伟涛审判员 刘性明审判员 王 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XX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