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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坊民初字第3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新德与姜官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德,姜官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坊民初字第310-6号原告王新德,个体业主。被告姜官忠,个体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德与被告姜官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实行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告姜官忠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坊城分理处62×××92账户余额人民币62万元。二、冻结期限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田 静代理审判员  姜玉洁人民陪审员  李琪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赵萌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