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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招执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同煜与被执行人徐忠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同煜,徐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招执字第750号申请执行人徐同煜,男,1953年9月2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温泉路121号x楼。被执行人徐忠波,男,1969年2月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怡和花园西区xx号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同煜与被执行人徐忠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招执字第75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成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