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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越袍民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毛征与绍兴捷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征,绍兴捷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袍民初字第1150号原告毛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晔。被告绍兴捷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跃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征与被告绍兴捷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申请庭外自行和解九个月,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征负担。审 判 长 盛 跃代理审判员 王 翠人民陪审员 金徐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潘佳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