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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常德新华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新华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0634号原告:常德新华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湛委托代理人:吴也被告:江苏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常德新华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享有的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德新华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本案受理费854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小恒审 判 员  宋 霞人民陪审员  黄文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郭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