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19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袁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94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无业。曾因盗窃分别于2010年10月8日、2011年9月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盈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6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袁某窜至瑞安市仙降街道金山村出租房22-1号,用随身携带的剪刀撬门入内,窃得被害人谭某的人民币40余元。2、2013年7月23日上午,被告人袁某窜至瑞安市仙降街道金光村出租房129号,用随身携带的剪刀撬门入内,窃得被害人董某的一只煤气罐。经估价,被盗煤气罐价值计人民币120元。3、2013年7月25日上午,被告人袁某窜至瑞安市仙降街道金光村出租房329号,用随身携带的剪刀撬门入内,窃得被害人郭某的一台电脑主机。经估价,被盗电脑主机价值计人民币2313元。4、2013年7月26日上午,被告人袁某窜至瑞安市飞云街道杏里村08501号被害人李某乙的出租房,用木棍撬门入内,但未找到财物,后在屋内被他人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谭某、董某、郭某、李某乙的陈述,证人李某甲的证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4年1月2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袁某退赔人民币2473元,其中返还被害人谭如40元,董远国120元,郭守东2313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秋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薛远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