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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执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李维科与邰宏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维科,邰宏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365号申请执行人李维科,男,生于1971年11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工。被执行人邰宏博,男,生于1978年4月6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凤翔县城关镇,干部。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维科与邰宏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0000元人民币已经执行清楚,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凤翔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张五堂审判员 杨文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赵五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