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法执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天水铁路电缆厂申请执行三原县广播电视台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水铁路电缆厂,三原县广播电视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281号申请执行人天水铁路电缆厂。法定代表人:魏新文,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朝晖,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纪红,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三原县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孙俨,该台台长。委托代理人段彦瑞,三原县广播电视台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天水铁路电缆厂申请执行三原县广播电视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300843.1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281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康科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