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2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孙海建诉郑大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建,郑大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2082号原告孙海建,男,1978年1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丽君。被告郑大月,女,1974年1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建诉被告郑大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海建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大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海建在本院未向被告郑大月送达应诉通知书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海建负担。审 判 长 刘小芳审 判 员 马军平人民陪审员 张长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