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2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9-12-12
案件名称
安徽省鸿庆精机有限公司与金坛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鸿庆精机有限公司;金坛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205-1号原告:安徽省鸿庆精机有限公司,住所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3.9平方工业园高河路,组织机构代码61045208-X。法定代表人:严孝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永贵,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坛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市唐王集镇南大街60号。法定代表人:褚世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鸿庆精机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坛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鸿庆精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5元,减半收取1082.5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152.50元,由原告安徽省鸿庆精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卢文忠代理审判员 吴青花人民陪审员 杨武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