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余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XX,余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民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史XX,男。被执行人余XX,男。申请执行人史XX与被执行人余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史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2)龙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龙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革审 判 员 陈胜龙审 判 员 秦先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记员 廖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