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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涞民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源支行与赵永革、岳秀兰、李海东、王翠然、赵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源县支行,赵永革,岳秀兰,李海东,王翠然,赵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78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源县支行,住所地河北省涞源县。负责人龙冬,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岳大勇,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永革,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被告岳秀兰,女,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被告李海东,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被告王翠然,女,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被告赵华,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源支行诉被告赵永革、岳秀兰、李海东、王翠然、赵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源县支行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源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五被告负担。审判员  赵玉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