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民初字第26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原告泸州金惠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瑞禄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金惠商贸有限公司,朱瑞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2670号原告:泸州金惠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龙,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思焱,泸州市龙马潭区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瑞禄,男,1966年7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金惠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瑞禄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金惠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瑞禄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金惠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瑞禄的起诉。本案免交诉讼费。(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毛启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