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滕民特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王某甲申请宣告郑梅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郑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滕民特字第22号申请人王某甲,男,199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法定代理人李元花,女,195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祖母。委托代理人徐洪平,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梅,女,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滕州市。申请人王某甲要求宣告郑梅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郑梅系申请人王某甲的母亲。2006年7月13日申请人之父王某乙因病去世,同年8月,被申请人郑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被申请人为失踪人。经查,被申请人郑梅,女,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离家出走前住滕州市某甲村,娘门系山东省滕州市某乙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2006年7月13日申请人之父王某乙因病去世,被申请人郑梅于2006年8月从某甲村其夫家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7月31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郑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郑梅依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陈述、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滕州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的说明、被申请人母亲郭某某的证明、滕州市某甲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滕州市某乙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滕州市某甲村书记李某某的证明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郑梅自2006年8月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至今已逾7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申请宣告他人失踪的条件,申请人的申请于法有据。经本院公告,亦未有郑梅本人或者知其下落者与本院联系,对于被申请人郑梅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故申请人王某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郑梅失踪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郑梅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杨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