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船民一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吉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爱朗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爱朗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560号原告:吉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保定路商住楼4-3-1号。法定代表人:宋文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俊明,吉林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爱朗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经济开发区金沙中街55号。法定代表人:谷德一,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吉林爱朗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吉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惠娟审 判 员 鞠洪彬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闫俊辰 来源:百度“”